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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西县校外培训机构申请办理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操作指引
岳西县校外培训机构申请办理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操作指引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8-12-06 18:22:39  

岳西县校外培训机构申请办理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操作指引(草案)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有关文件精神,为配合做好我县校外培训机构清理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县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符合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适用对象

  (一)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具备办证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办证所需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2.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1.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或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教育机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的外文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中文名称一致。

  2.学校章程的制定要依法、规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名称,地址,性质,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形式,内部组织管理体制,法定代表人,举办者、教职工、学生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财务管理,教职工聘任及福利待遇,学校终止的事由、程序、党组织的建设、章程修改程序等。

  3.校外培训机构要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根据“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培训机构设立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纳入审批部门党组织并实行属地管理。

  4.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须为5人以上并且为奇数。组成人员要在提交的名单上签名,其任职资格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个人简历等。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教学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学生管理、档案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员工管理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培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单个教学场所专任教师不得少于3人。聘用外籍教师的,须符合省、市、县外国人管理服务有关规定,并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一般不少于30万元,每增设一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不少于10万元。开办资金由当地银行出具资信有效证明。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办学场所周围环境好,空气质量达标;应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教学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寄宿制培训机构生均培训面积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建设标准,同时应配备与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招生对象为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招生对象为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招生对象有交叉者应按不同年龄段设于相应楼层中。并必须配齐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和设备。计算机、美术、书法、语言、音乐、舞蹈等其他教学用房,参照执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对专业教学的相关要求。

  (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1.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范围,主要为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及其延伸类教育培训项目。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严禁“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违规办学行为。

  2.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学科知识的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3.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涉及引进教材的,应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4、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本指引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办证须提交资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岳西县民办培训机构申办审批表》。

  (三)举办者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提交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2.举办者是个人的,提交中国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举办者个人简历。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并载明产权。如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银行存款证明、设备设施购买发票等。资产来源是指学校资产构成的形式,如自有、租赁、购买、捐赠等。

  (五)办学场地证明文件。

  1.产权证明文件。自有校舍的,提交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租赁校舍的,提交合法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合法的产权证明文件,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3年。

  2.场地安全证明材料。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需要明确教育培训或办学用途。未达到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消防检查条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列入“备案”对象抽查的,如果未被抽中为“抽查对象” ,提交网上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原件。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还需提交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

  (六)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任职资格材料。

  (七)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从事教育和学校管理工作经历的有关证明材料、财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等。

  (八)专兼职教师情况总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毕业院校及专业、学历、职称、任教课程),分别列出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

  (九)拟开设培训课程的培训计划、教材。

  (十)拟办培训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联合办学协议。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出资数额、方式、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十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提供)

  (十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核对。

  四、办理程序

  (一)校外培训机构由机构所在地县教育局负责审批。申办者提交办学申请及所需相关材料,经县教育局审核,办学条件及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由县教育局批准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经县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营利性的到同级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手续。非营利性的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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